新《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先参保、后开工”
8月28日,记者从四川省人社厅获悉,9月1日起,《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此次《条例》结合四川实际进行制度创新,从扩大参保范围、保障农民工权益、提供便捷服务、增强待遇保障、强化法律责任等多角度进一步保障职工工伤保险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
“四川省是农民工大省,2019年四川省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2400多万人,其中省内转移1300多万人,省外输出1100多万人。”
四川省人社厅厅工伤保险处处长胡兆舜告诉记者,为更好地做好农民工保障服务工作,《条例》在全国范围内首次将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写入地方性法规。
并明确了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施工安全的具体措施,对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将纳入诚信档案。为工程建设项目“先参保、后开工”提供了法律依据。
同时,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待遇。切实解决农民工“参保难”和“待遇保障难”的问题。
在扩大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方面,《条例》第四十五条将工伤保险的参保范围扩大到不具备劳动关系的超龄从业人员和实习生、规培生等准职业人群。从制度上解除了用工单位、实习单位、培训基地、学校以及这些从业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满足了人民群众就地就近办事需求
《条例》第十二条将工伤认定部分管辖权限下放到了县级,明确已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参保地同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在省本级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市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县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明确了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特殊情形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了,视为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四种情形。既给职工在疫情防治工作中感染该传染病的情形提供了工伤保障,又规范了职工在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中,以及在工间就餐、休息、如厕时受到事故伤害等情形,能否认定工伤的统一尺度。
强化了工伤认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
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的诚实信用。《条例》第四十三条增加了对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在工伤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定。
来源:人力资源报社